宣告死亡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YDV-113-亡-29-20241122-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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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蘇陳美心 代 理 人 蘇亞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蘇陳美心為失蹤人蘇世輝(男,民國 00年00月00日生)之配偶。因蘇世輝於112年4月22日搭乘福良號海釣船,自新北市瑞芳區深澳漁港出海至棉花嶼之海域海釣後落水失蹤,經海巡署派遣巡防艇、無人機及巡邏車搜尋72小時未果,迄今已逾1年。爰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本件均查無失蹤人後之任何存在或行蹤紀錄,並依特別災難之規定聲請宣告蘇世輝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 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3項定有明文。惟所謂特別災難,乃係指有別於一般災難之情形而言,必其災難之發生,係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而對於失蹤人且屬無可避免者,始克相當。 三、經查:(一)聲請人之配偶蘇世輝於112年4月22日落海失蹤 一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二岸巡隊112年5月15日北二隊字第1121104358號函暨所附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函附之有關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DNA比對資料結果等為證。(二)然聲請人於聲請狀即載明該漁船上之人,僅失蹤人1人未回港,有聲請狀在卷可參。而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稱:失蹤人、聲請人與女兒蘇亞卉同住在蘇亞卉桃園市住處,失蹤人於112年4月22日自前揭住處出發,自新北市瑞芳深澳漁港搭乘漁船出海釣紅魚,失蹤人係釣客,且每年該時節均會搭乘該漁船出海釣魚2日,失蹤人與該船之船長、船員熟稔,並無相處不愉快之情形,且該日出發時失蹤人無異狀,其係於同年月24日晚上8時許,因岸巡人員撥打電話至前揭住處社區,始知失蹤人於返航時失蹤等語。又蘇亞卉於本院訊問時亦稱:其於112年4月24日晚上11時許,與聲請人一同抵達深澳漁港,其有詢問該漁船船長、船員及同船之其他釣客,但他們均表示不知道失蹤人係何時不見,其中1名釣客則稱於同日下午3時許,曾在船艙內看到失蹤人,斯時係航行中,直到同日下午3時30分許該釣客便睡覺了,此後該船並未停靠其他地方讓釣客釣魚,而係直接返回深澳漁港等語。是依聲請人及蘇亞卉上開所述可知,失蹤人於112年4月24日下午3時30分許,在該漁船返程途中,人仍在該漁船上,而同船船長、船員及其他釣客均有搭乘該船返回深澳漁港,且未提及返程途中之氣象或海象有何異常,顯見失蹤人失蹤時並未遭遇特別災難,自無適用民法第8條第3項規定為公示催告之理。從而,聲請人於失蹤人失蹤滿1年之際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