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V-113-亡-33-20241231-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吳依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吳依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吳依水(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 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依水(下稱失蹤人)係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生(至今已滿百歲),於107年12月5日經桃園○○○○○○○○○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而籍設於桃園○○○○○○○○○,行方不明,且失蹤人於107年12月6日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受理協尋列為失蹤人口,至今仍未尋獲,失蹤人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 年,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之規定;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失蹤人之戶籍資料、查詢清 查人口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健保web IR資料查詢系統等為證,依上開資料可知迄今查無失蹤人申請健保費補助或津貼紀錄、領取各項社會補助津貼、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農年金紀錄、亦查無失蹤人失蹤後之入出境資料。綜上,本件既查無失蹤人於失蹤後之任何存在或行蹤紀錄,堪認聲請人之主張屬實。從而,失蹤人於失蹤時為滿80歲以上之人,且失蹤至今已逾3 年,生死不明,自應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