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YDV-113-亡-37-20241120-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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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李岱憶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王逢淑蘭 失蹤前最後住所:籍設桃園市○鎮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有關相對人失蹤前最後住所 「籍設園市平鎮區」之記載,應更正為「籍設桃園市平鎮區」; 另理由欄二第一行有關相對人王逢淑蘭出生日期「為民國0年0月 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為民國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