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V-113-亡-42-20241008-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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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羅文信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羅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羅文信為失蹤人羅淑華之胞弟,失蹤 人原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於民國85年出境後音訊全無,已失蹤28年,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失蹤人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準用同法第52條第4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民法第24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羅淑華原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60年8 月5日戶謄抄錄)、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2(83年5月19日遷入),於00年00月00日出境,於96年3月26日經戶政特殊記事「遷出國外」,迄今未再入境等情,有失蹤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基此事實,足認失蹤人係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原住所,已廢止其原住所,復無其他證據可證其在我國境內另有其他住居所或其在境外之實際住居所,是其現住居所不明,且本院無管轄權,本件又無當事人管轄之合意或有與其他事件由本院統合處理之必要,依前揭說明,自應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因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