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V-113-亡-5-20241206-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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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代 理 人 張妙如 相 對 人 陳益山 失蹤前籍設:桃園市平鎮區德育路242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益山(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於民國102年4月3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益山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現 年98歲,經桃園○○○○○○○○○(下稱平鎮戶政)人員查訪未果,於100年1月6日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下稱平鎮派出所)通報為失蹤人口,又相對人無子女、配偶,無申辦新版國民身分證紀錄,現未在監服刑,相對人亦未申辦或領取各項社會補助、津貼,無入出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已無相對人社會軌跡,是依上開平鎮戶政人員於通報時表示發生時間係99年4月30日,應可認相對人自99年4月30日失蹤迄今已逾3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13年度亡字第5號公示催告,並揭示於鈞院公告處與資訊網路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陳益山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112年9月8日桃市榮處字第1120010063號函暨檢附之桃園市榮民服務處聲請死亡宣告榮民個人檔案、警政署失蹤人口平台查尋紀錄、平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相對人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12年8月7日移署資字第1120096155號函、健保Web 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完整矯正簡表、相對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異動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12月6日健保桃字第1129351104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2月8日保普生字第11210230250號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2年12月11日桃社助字第1120121834號函等件為證(均附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民參字第43號偵查卷內),互核相符,足認相對人陳益山已於99年4月30日為失蹤人口。前經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業經本院於113年4月15日將公示催告裁定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與資訊網路(見本院卷第13-14頁),核均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查,聲請人係以相對人為00年0月0日生,自99年4月30日認 定為失蹤人口時,已經滿80歲以上,自斯時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檢察官,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人對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自屬有據。又相對人係99年4月30日認定為失蹤人口,計至102年4月30日屆滿3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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