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V-113-亡-6-20250227-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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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張妙如 相 對 人 周德禹 失蹤前籍設:桃園市○○區○○○街00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周德禹係民國00年0月00日 生,現年93歲,原設籍在桃園市○○區○○街000號,然因無居住事實,於109年5月8日經桃園○○○○○○○○○(下稱桃園戶政)核准逕為住址變更。又桃園戶政於111年6月間與相對人之子女周子揚、周秀亞訪談,雖渠等均稱相對人早已死亡,然經本署函詢各縣市政府民政處,結果並無相對人使用殯葬相關設施紀錄,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電腦之相關紀錄雖將相對人註記為亡故,惟其函覆並無相對人死亡相關資料。再者,相對人未有申辦或領取各項社會補助、津貼,亦查無出入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就醫及服刑收容紀錄等,是可認相對人失蹤迄今已逾3年,爰聲請本院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其立法意旨謂「謹按失蹤云者,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生死不分明之謂也。死亡宣告者,謂由法院以裁判宣告,看做為死亡也。凡人財產上及親屬上之關係,於生死相關者甚大,故人之生死既不分明,則某人財產上及親屬上之關係,亦瀕於不確定之情形,非第有害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並害及公益,故對於生死不分明之人,經過一定期間,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此種死亡宣告制度,是又對於權利能力終於死亡之例外也」。由是可知,死亡宣告係為解決自然人失蹤後其住所地之法律關係所設之擬制死亡法律效果規定,以解消失蹤人於住所地之法律關係,均以失蹤之自然人之生死不明為前提,因影響失蹤人權利甚鉅,故法院應審慎認定,倘係單純出境,或未與特定人保持聯繫,在無其他佐證之情況下,則尚難認係失蹤。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桃園戶政112年6月27日桃市 桃戶字第1120007679號函暨檢附之親屬及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11年6月20日移署社資字第1110069085號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1年6月23日桃社老字第1110055868號函、桃園市政府殯葬業管理所111年6月23日桃市殯字第1110002953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6月25日桃警分防字第1120043700號函查無出境紀錄、安置紀錄、殮葬紀錄、戶籍資料、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80年以上連續3年清查結果為行方不明且未列失蹤人口名冊、退輔會桃園榮民服務處108年8月12日桃市榮處字第1080010440號函、退撫會108年7月11日輔服字第1080052797號函、各縣市政府詢問使用殯葬設施之回函、全民健保資料查詢結果、完整矯正簡表等為其論據。而退輔會之「清查成果為行方不明且未列為失蹤人口名冊」,雖記載相對人為「亡故」,然經本院依職權函詢退輔會相對人相關資料,其函復「承詢周德禹為本會檔存資料列管之退除役官兵,註記亡故日期為79年11月6日,餘查無相關資料可提供」,有該會113年9月13日輔服字第1130069081號函附卷可參。又相對人之女周秀亞雖陳述:印象中民國80幾年,我還是學生,有警察通知我相對人過世,要我去認屍,但是我並沒有出面,後來聽警察說,已經把相對人遺體交及他單位處理,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記錄單1紙可查,然經去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是否有處理相對人死亡案件,經回覆略以:相對人提報為失蹤人口,經清查均無其他受理後續失蹤案件之處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3年10月22日桃警分防字第1130083308號函存卷可查,是尚無其他證明足認相對人確已亡故,自無從逕認相對人亡故,惟桃園戶政係於111年6月21日函報相對人為失蹤人口,相對人時年92歲,失蹤迄今尚未滿3年,不符上開規定要件,聲請意旨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