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YDV-113-促-15930-20250206-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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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5930號 債 權 人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弼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請求金額(據貨款明細表所示,金 額為148,196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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