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YDV-113-促-15991-20250206-2
字號
促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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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599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謝泳曄 債 務 人 王建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玖萬伍仟貳 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