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險金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YDV-113-保險-13-20241115-2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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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源徽 劉美辰 徐愷蔚 徐碩駿 吳怡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 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 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 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7日113年度保險 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74,4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458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