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YDV-113-保險-20-20241111-1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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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20號 原 告 邱顯欽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裁定 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於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資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