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V-113-全聲-23-20241206-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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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程林絨兼林萬城之承受人 林顏月雲 林明煌 林俞辰 輔 助 人 曾筱涵 聲 請 人 林麗芬 林英如 林嘉惠 張玲玉 相 對 人 林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112年度全字第59號假處分裁定撤 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處分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2年 度全字第5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明。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