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V-113-全聲-25-20241230-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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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周榮中 相 對 人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材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所為110年度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關於 禁止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土地,為移轉、出租、設定 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部分,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謂兩造就附表 所示土地成立借名登記,於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前,聲請人恐有處分該等土地之情事,請求禁止聲請人為移轉、出租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作成110年度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在案,相對人並持上開假處分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15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於同年月18日囑託查封前揭土地。嗣相對人於110年5月4日對聲請人提起訴訟,請求聲請人將附表編號2至11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經本院於111年6月30日作成110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7月5日作成111年度重上字第741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相對人不服再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0月29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971號裁定駁回上訴並告確定。相對人就系爭土地對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既已受敗訴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就系爭土地所為之假處分等語。 二、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處分裁 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第1項規定即明。是以,債權人就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經判決敗訴確定時,債務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該部分假處分裁定。 三、查相對人就系爭假處分所保全之系爭土地部分請求,於110 年5月14日提起返還借名登記等訴訟,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21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4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得聲請法院撤銷該敗訴確定部分之假處分裁定,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地號 1 桃園市○○鄉○○○段00000地號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 桃園縣○○鄉○○○○段○○○段000○00地號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3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4 桃園縣○○鄉○○○○段○○○段000○0地號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5 桃園縣○○鄉○○○○段○○○段000○0地號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6 桃園縣○○鄉○○○○段○○○段000○0地號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7 桃園縣○○鄉○○○○段○○○段000○0地號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8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9 桃園縣○○鄉○○○○段○○○段000地號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0 桃園縣○○鄉○○○○段○○○段000○0地號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1 桃園縣○○鄉○○○○段○○○段000○0地號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