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YDV-113-全-194-20250306-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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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許春美 兼 代理人 鄧夏妹 相 對 人 郭育蓁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之113年 度全字第194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相對人「郭育臻」姓名應更正為「郭育蓁」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準用 於裁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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