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YDV-113-全-229-20241108-2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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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 法定代理人 ○ ○ 代 理 人 ○ 複代理人 ○ 相 對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3行關於「○○○○○○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准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