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YDV-113-再易-9-20241105-2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劉酋銘 上列再審原告對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43號民 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書狀表明: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聲明 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㈢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㈣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惟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並為再審之訴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05條、第463條亦有明定。 二、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43號民事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惟其書狀未表明㈠再審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㈡對所聲明不服之判決即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4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㈢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亦未敘明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不合再審程式。前經本院以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表明上開事項到院,再審原告於113年9月26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再審不合法,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