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V-113-再-8-20250123-2
字號
再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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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8號 抗 告 人 高貴卿 相 對 人 黃俊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 30日本院113年度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 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再審之 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再字第8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113年10月17日寄存送達予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遲至113年12月11日始提起抗告,有抗告狀上本院收狀日期章戳在卷為憑,已逾抗告期間,依上開規定,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