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V-113-勞專調-185-20241011-2
字號
勞專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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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宋茜蒂 相 對 人 陳秀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薪資扣押為異議,其異議不實,而聲請 本件調解,然卻無提出任何事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補正請求權基礎及補陳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參酌,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