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YDV-113-勞專調-201-20241015-2
字號
勞專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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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范姜群治 相 對 人 三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希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資遣費、加班費、退休金差 額等共計462,728元及非自願離職書等語,然卻無提出任何事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調解聲請費1,000元,並陳報請求主張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參酌。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