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YDV-113-勞小專調-105-20241016-2

字號

勞小專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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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梁駿堰 相 對 人 陳政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聲請書狀或筆錄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聲請人、相對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法定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件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項及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等語,然卻未提出相對人真實 年籍資料、住居所地,以及兩造約定之工作地、薪資等事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上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參酌。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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