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YDV-113-勞小專調-128-20241211-1
字號
勞小專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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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陳家豪 相 對 人 陳春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理由欄所示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起訴狀有下列闕漏: ㈠相對人:起訴狀記載之相對人為陳春桐,惟由事實理由中均 無與陳春桐有關之記載,是聲請人應確認本件所欲請求之相對人為何人。 ㈡訴之聲明:起訴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即欲請求相對人為如 何給付之聲明)。故聲請人應於確認本件相對人後,重新繕打起訴狀,記載正確之相對人(相對人如為自然人,應記載相對人之年籍資料及地址,如非自然人,則應記載負責人及登記地址)。 ㈢請求權基礎、原因事實及相關事證:聲請人應就其所欲請求 之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為完整、扼要之陳述,並提出完整之計算式及證據。 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似於113年9月2日向桃園市政府申 請勞資爭議調解,聲請人應一併將該勞資爭議調解之調解筆錄陳報本院。 三、聲請人應將上開說明補正,並重新繕打聲請狀,及按相對人 人數檢附繕本(均需含證物)。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