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V-113-勞小專調-134-20250124-2

字號

勞小專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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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陳致宇 相 對 人 蔡佳麟 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新台幣61,000元等語,然卻提 出任何事證亦未繳交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補正。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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