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YDV-113-勞小專調-146-20241211-1
字號
勞小專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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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曾貴蘭 相 對 人 林旻成即潔可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理由欄所示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起訴狀有下列闕漏: ㈠管轄:聲請人與相對人之住所及設址均為新北市,聲請人主 張自112年8月23日起受僱於相對人,工作地點位於桃園市,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事證釋明之,故聲請人應補正位於本院轄區工作之相關事證。 ㈡請求權基礎及相關事證:聲請人應就其所欲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權基礎為完整、扼要之陳述,並提出完整之計算式及證據。 三、聲請人應將上開說明補正,並重新繕打聲請狀,及按相對人 人數檢附繕本(均需含證物)。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