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DV-113-勞小專調-152-20250318-1

字號

勞小專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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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鄧翰陽 相 對 人 楊進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1,324元。因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3分之2,故聲請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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