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V-113-勞小-11-20241218-3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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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鐘逸勳 被 上 訴人 涂蓁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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