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V-113-勞簡專調-128-20241231-1

字號

勞簡專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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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黃瑞翔 相 對 人 鵬錡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黎卓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及借款共計135,000元等語, 然卻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訊問庭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即113年11月19日)補繳裁判費,此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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