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V-113-勞簡專調-128-20241231-1
字號
勞簡專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黃瑞翔 相 對 人 鵬錡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黎卓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及借款共計135,000元等語, 然卻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訊問庭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即113年11月19日)補繳裁判費,此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