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V-113-勞簡-23-20241129-2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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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寶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倩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58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