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YDV-113-勞簡-31-20250207-4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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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建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業運通有限公司、藍子堃間請求請求給 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人 民事上訴聲明狀上訴聲明所載,係對前揭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核 其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007元,原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005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 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就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3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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