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YDV-113-勞簡-37-20241120-2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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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譚博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99,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惟此部 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則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