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工會解散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V-113-勞聲-13-20250106-2

字號

勞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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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代 理 人 范光濠 陳霓瑩 邱俊翔 相 對 人 桃園市不靠行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代 表 人 陳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標題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 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標題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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