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V-113-勞訴-100-20250106-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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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恒山 李海宇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高妤甄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上列上訴人許恒山、李海宇(下合稱上訴人,如單指一人時則逕 稱其名)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及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 ,許恒山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34,808元,及自1 08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付5%法定遲延利息;李海宇請求 被上訴人給付187,160元,及自108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付 5%法定遲延利息,嗣俱經本院駁回其等之訴,上訴人不服,均提 起第二審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均為1,750,78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含自108年12月29日起至 113年7月28日起訴前按週年利率5%之遲延利息282,892元(上訴 人許恒山)、及自108年9月1日起至113年7月28日起訴前按週年 利率5%之遲延利息45,921元(上訴人李海宇),小數點下均四捨 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 ,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之2/3裁判費及已 繳納之裁判費,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89元(應繳6,141元-已 繳5,052元)、第二審裁判費9,212元,合計10,301元(1,089元+ 9,212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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