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V-113-勞訴-120-20250203-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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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振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有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仕良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 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964,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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