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YDV-113-勞訴-122-20250311-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政發即人和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政欽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582,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