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YDV-113-勞訴-126-20241128-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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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原 告 簡靜煊 被 告 楊紹敏即聖義龍獅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前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時。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7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107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按(本院卷109-119頁),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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