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V-113-勞訴-132-20250106-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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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雪琴 送達代收人 高妤甄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及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02,414元,及 自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付5%法定遲延利息。嗣經本院 駁回其訴,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及上訴利益均為1,245,3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含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3年9月4日起訴前按週年利率5%之遲 延利息142,922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3,375元、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之2/3裁判費及已繳納之裁判費,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462元(應繳4,458元-已繳3,996元)、第二審裁判費6,68 7元,合計7,149元(462元+6,687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