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YDV-113-勞訴-134-20241018-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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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34號 原 告 鍾武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風速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 8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 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前項訴訟事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如未繳足,或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1、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第1項分有明文。另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原告並 於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原領工資」),應徵收裁判費15,850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567元(15,850×2/3≒10,5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原告於第一審應繳納裁判費5,283元(15,850-10,567=5,283),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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