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V-113-勞訴-66-20250212-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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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 訴訟代理人 郭宜函律師 簡晨安律師 羅瑞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聯鐘等7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上訴聲明狀上訴 聲明所載,係對前揭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核其財產權部分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309,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40元 ;另被上訴人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50元(每人6,750元×7人),合計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2,490元(25,240元+47,250元=72,490元)。茲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