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V-113-勞訴-67-20241126-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芊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顯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4,437,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43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