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V-113-勞訴-86-20250106-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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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家駒 送達代收人 高妤甄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及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4,940元,及自1 08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付5%法定遲延利息。嗣經本院駁 回其訴,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 上訴利益均為699,6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含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13年7月8日起訴前按週年利率5%之遲延 利息134,752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 00元、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暫免徵收之2/3裁判費及已繳納之裁判費,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476元(應繳2,533元-已繳2,057元)、第二審裁判費3,800 元,合計4,276元(476元+3,8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