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V-113-勞訴-92-20250212-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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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力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1 ,78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上訴人應暫先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為5,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