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V-113-原小-1-20241213-1
字號
原小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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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小字第1號 原 告 游蕙安 被 告 陳敬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