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DV-113-原簡上-12-20250318-1

字號

原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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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鄒承和 被上訴人 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 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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