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DV-113-原簡上-12-20250318-1
字號
原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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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鄒承和 被上訴人 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 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