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DV-113-原簡上-12-20250318-2
字號
原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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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鄒承和 被上訴人 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陳○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滿18歲為成年,民法第12條定有明文。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 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係民國00年0月間出生,其於本件訴訟 繫屬中年滿18歲,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尚未據兩造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