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YDV-113-原訴-40-20241030-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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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40號 原 告 邱湖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游二美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2萬1,935元(計算式:本金60萬元+利息26萬8,525元【自11 1年11月1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7日,按月息2.5%即以相 當於年息30%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違約金65萬3,410元【自1 11年11月1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7日,以每逾一日每萬 元20元計算即以相當於年息73%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萬5,6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