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YDV-113-原訴-42-20241015-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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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蔡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 000年00月00日下午5 時宣判,惟原告具狀陳報本件已無訴訟必要,有意撤回起訴,並聲請再開辯論,有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參,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