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YDV-113-原訴-65-20250204-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65號 原 告 陳鳳君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秀蘭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鄭秀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不得抗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