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YDV-113-原訴-72-20241202-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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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72號 原 告 葉寶仁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羿文律師 被 告 余雨恩即一生一世寵物生活館 訴訟代理人 張獻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仟貳佰捌拾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請求部分之 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當事人於訴訟中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應按追加或擴張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余雨恩即一生一世寵物生活館間請求履行契 約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暨法定遲延利息,嗣原告於113年6月14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645,450元暨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5,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770元,原告尚應補繳5,280元(計算式:7,050元-1,770元=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部分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請求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