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V-113-司促-14653-202412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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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53號 債 權 人 桃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二、提出債務人新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 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新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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