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V-113-司促-14653-202501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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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53號 債 權 人 桃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債 務 人 新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祖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零壹佰貳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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