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V-113-司促-15065-202412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5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珈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