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YDV-113-司執全-328-20241219-1
字號
司執全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全字第32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同上 代 理 人 劉書民 住○○市○○區○○○路00號B1 送達代收人 許文忠 住同上 債 務 人 元碩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號9樓之11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3樓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元碩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 俊雄所有之存款、不動產,並請求查詢債務人郵局存款、及保股票等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新北市及臺北市,且債務人之公司登記地及戶籍地亦均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